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河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16〕6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宜州市撤市设区有关问题的批复》(桂人办函〔2017〕41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撤销宜州市设立河池市宜州区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宜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河池市宜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任期至2021年,届时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县(市、区)人大同步换届。
二、宜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名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工作机构名称相应变更。
三、宜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更名为河池市宜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届次相应变更,名额不变,现任组成人员不再重新选举。
四、宜州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名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由宜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宜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再重新选举。
由宜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宜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河池市宜州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再重新任命。
五、宜州市各乡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河池市宜州区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届次不变,任期至2021年,届时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乡(镇)人大同步换届。
宜州市各乡(镇)人民政府,更名为河池市宜州区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