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过斑马线没有减速 撞倒行人致其死亡
来源: 云南南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时间: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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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人行横道上有行人过马路,任某没有减速或停下礼让行人,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能从行人身后绕过去,孰料撞上了其他行人,还出了人命。7月12日,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交通肇事案,给广大驾驶员上了生动的一课。
12日上午,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任某交通肇事一案。
撞倒行人致人亡负全责
41岁的任某事发前是西安一家研究所的职工。公诉机关指控显示,今年3月12日7时许,任某驾驶小轿车沿韩森路自西向东行驶,途经韩森路与新光巷丁字路口时,将正在由南向北过马路的60多岁的李某撞倒。事发后,任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后经鉴定,死者李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经交警新城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某无责任。6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新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肇事者签署认罪认罚书
7月12日上午10时,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任某表示无异议。任某称,当时下着小雨,视线不好,他开车路过事发路口时,看到有一个人沿着人行横道已经走到了马路中间。由于当时路上行人很少,他心存侥幸,决定从该行人背后绕过,便未减速让行。虽然松开了油门,但是没有踩刹车,没想到会撞上正在过马路的其他人。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前,任某驾驶车辆的速度为46.69千米/每小时。
事故发生后,任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20急救人员一起到医院抢救伤者,后随交警到现场勘查,并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有自首情节。任某还及时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任某还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在量刑建议方面,检察机关认为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法院判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上午11时许,庭审短暂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当庭宣判。法庭认为,任某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避让行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任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对方44万余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另外,法庭认为任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任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最终判处任某有期徒刑9个月,宣告缓刑1年零6个月。任某表示不上诉。
交管人员及驾校学员旁听庭审
“城市越来越大,机动车越来越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但是不管怎样,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是城市文明最基本的要求。车辆礼让行人,行人遵守交规,这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一个规则。”庭审结束,审判长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车让人”活动,谈了此案的意义。他说,树立规则意识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任何小的破坏规则的行为,都有可能引起大祸,就像本案一样,驾驶员因为没有减速让行,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新城区法院对庭审活动进行了网络直播,辖区群众、交管人员以及驾校学员等130多人旁听了庭审过程。
(此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