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凤山县原国土局局长王烈勤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四年

来源: 广西巴马旅游 | 时间:2016-12-23




近日,玉林市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河池市凤山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烈勤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判决,认定王烈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王烈勤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王烈勤在担任凤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出让的规定,按照广西润达制药有限公司报请的备案报告办理了该公司的土地性质变更,在不经组织或委托对该公司位于河池市凤山县西环路的使用面积为169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块进行评估,也没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情况下,便采用润达公司自行委托的广西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的评估价格665.15万元人民币确定挂牌起始价,直接制作地块挂牌出让公告。2009年2月20日,润达公司以675.15万元人民币中标竞得该宗土地,同年9月10日,润达公司与凤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2月17日,凤山县人民政府颁发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给润达公司,地类用途为商住。2015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西致远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按基准日2008年10月26日对该地块按商住用地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741.32万元人民币。由于王烈勤的滥用职权行为,导致润达公司用地被违规出让,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6.17万元。



此外,2010年至2014年间,王烈勤利用其担任河池市凤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大肆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0年,收受某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帆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并为该公司投资凤山县世界寿源城项目提供帮助;2010年年底,在明知对方有意向其寻求帮助和关照的情况下,分2次收受广西某集团副总经理黄某永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春节前,接受承建凤山县国土局办公楼承包方广西宜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韦某杰的请托,先后分3次收受韦某杰送给的好处费共14万元,在安排工程、拨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协调等事项上为承建方提供帮助;2012年下半年,接受凤山县某矿业公司总经理吴某亮关于给该公司拨付金矿低品位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补助金的请托,收受吴某亮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违规为该公司拨付了尚未达到拨付标准的项目资金;2010年至2014年年初,先后分4次收受工程老板朱某龙给予的好处费共150万元,为朱某龙在凤山县获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和关照。



以上王烈勤共收受贿赂229万元。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8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烈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润达公司地块变性和出让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根据王烈勤的上述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其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西贵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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