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会同多个部门共同推动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
来源: 江苏旅游培训 | 时间: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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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解决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破解旅居车上牌难上路难等难题,《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对《关于规范旅居挂车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研究改进旅居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对于列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产旅居挂车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进口旅居挂车,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机动车登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牵引装置的小型客车,可以拖挂重量不超过2.5吨的中置轴旅居挂车上路行驶;拖挂式旅居挂车上路按照牵引车辆的高一档标准收费。
为推动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若干意见》提出:要出台旅居车租赁管理政策,进一步放宽旅居车租赁企业的资质申请条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鼓励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自行式和拖挂式旅居车租赁业务。
为支持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提出:在旅游扶贫重点村、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可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加大对纳入国家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营地项目和中西部贫困地区的营地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对自驾游道路、停车场、厕所、电信、环卫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为满足大众旅游时代新需求,加快营地建设,保障自驾车旅居车出行更加便利,《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网络化的营地服务体系和完整的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业链条,建成各类自驾车旅居车营地2000个,相关政策环境明显优化,产业规模快速壮大。
为切实减轻营地建设经营成本,《若干意见》提出: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为减轻营地经营压力,《若干意见》提出:自驾车旅居车旅游营地的用水、用电价格实行与工业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以降低营地经营成本,优化营地投资环境。
来源:规划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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