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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地图管理条例》的通知,为加强河北省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河北省地图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明确了地图的监督管理、地图审查程序、地图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在地图审查程序方面,要求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将编制好的地图送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审核部门核发地图审查意见,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核不合格的,由审核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
在地图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取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许可:
(一)未按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公开测绘成果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或者销毁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验收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绘资质许可变更、注销手续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或者泄露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此外,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检查机制,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测绘地理信息企业及其人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
《河北省地图管理条例》的施行,有助于加强河北省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